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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本案件几年取消
释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要没有履行完执行义务就不会取消,终本结案并不会因时间过去几年而取消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
    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或者已经自动履行判决的,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执行终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_战岜敬沃葱谐绦蚝螅昵胫葱腥朔⑾直恢葱腥擞锌晒┲葱胁撇模梢韵蛑葱蟹ㄔ荷昵牖指粗葱小I昵牖指粗葱胁皇苌昵胫葱惺毙_诩涞南拗啤V葱蟹ㄔ汉瞬槭羰档模Φ被指粗葱小V战岜敬沃葱谐绦蚝蟮奈迥昴冢葱蟹ㄔ河Φ泵苛鲈峦ü缰葱胁榭叵低巢檠淮伪恢葱腥说牟撇⒔檠峁嬷昵胫葱腥恕7匣指粗葱刑跫模葱蟹ㄔ河Φ奔笆被指粗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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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