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非预征对象的疑问解答 |
释义 | 已登记但未确认为预征对象的非预征对象可在征兵系统关闭前修改应征地信息,而已确认为预征对象的男兵如修改姓名将取消预征对象资格,需慎重使用。已进行兵员预征的应征地兵役机关无法申请缓征,需联系县级或乡镇级兵役机关。只有参加本年度应征报名的用户可申请暂缓参军。 法律分析 非预征对象是指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但尚未被征兵办确定为预征对象。男兵如果已被确认为预征对象,如果修改姓名,将清除“兵员预征”及以后所有流程(送检、体检、政审、预定兵)的数据,同时将取消预征对象资格,请慎重使用该功能。如果应征地兵役机关已进行过“兵员预征”,则无法再做“申请缓征”的操作,需与应征地县级或乡镇级兵役机关联系。只有参加过本年度应征报名的用户才可以“申请暂缓参军”。用户的“兵员预征”尚未进行或被标记为“非预征对象”,征兵系统关闭前可修改应征地信息。 拓展延伸 非预征对象的纳税义务和解答 非预征对象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缴纳特定税种的个人或组织。对于非预征对象的纳税义务,首先需要明确其不适用的税种和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非预征对象可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然而,非预征对象仍然有其他税务义务需要履行,如按时申报税务信息、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等。非预征对象应了解自身的纳税义务,确保合规运营,并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如有更多关于非预征对象纳税义务的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解答。 结语 慎重使用兵员预征功能,修改姓名将取消预征对象资格。已进行预征的无法申请缓征,需联系兵役机关。参军暂缓需报名,未进行预征或被标记为非预征对象可修改应征地信息。非预征对象需明确不适用的税种和相关规定,仍需履行其他税务义务。了解自身纳税义务,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获取准确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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