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三)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口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 法律依据:《关于中山市户籍迁移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三)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口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