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狱中以下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罪犯会被给予处罚: 1、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2、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3、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4、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5、欺压其他罪犯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