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新闻联播的片段做视频会侵权吗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
释义 | 网络剪辑视频的传播是否侵权取决于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具有营利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不算侵权,具体要看情况判定。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传播,并且具有营利目的的,一般算侵权。如果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的,则不算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拓展延伸 法律角度下,使用新闻联播片段制作视频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在法律角度下,使用新闻联播片段制作视频涉及一定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版权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新闻联播片段受到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可能导致侵权纠纷,进而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使用的目的、使用的程度、是否涉及商业目的等。建议在使用新闻联播片段前,先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或者进行合理使用的评估,以降低法律风险。此外,还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尊重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综上所述,使用新闻联播片段制作视频需谨慎,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在使用新闻联播片段制作视频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版权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新闻联播片段受到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可能导致侵权纠纷,进而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使用的目的、使用的程度、是否涉及商业目的等。建议在使用新闻联播片段前,先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或者进行合理使用的评估,以降低法律风险。此外,还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尊重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综上所述,使用新闻联播片段制作视频需谨慎,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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