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吗 我国法律未规定父债子还,父亲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依法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如果父亲过世,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继承财产,则因财产继承是一种全面继承,继承人不仅要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同时也要承受被继承人所留债务,继承范围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额。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父债子还只是我国民间的一个传统说法,从现有法律角度来讲是不合法的,遇此纠纷应具体分析。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为的相对人,而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父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那么父亲所欠的个人债务应由自己承担,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当然,如果子女愿意代为偿还也未为不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该内容由 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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