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日期未到老板让提前走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者辞职到期公司不让走,可以办好交接手续并保留辞职证据后离开。如公司不办理手续,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 法律分析 辞职到期公司不让走的,劳动者可以办好工作交接的手续,保留本人依法提出辞职的证据后走人;如果公司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劳动者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一般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的,到期后可以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应对提前离职要求的策略与建议 面对老板提前要求离职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与建议。首先,与老板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其提前要求离职的原因和动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反应。其次,仔细审查您的雇佣合同和公司政策,确保了解相关离职条款和权益保障。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提前离职的情况,您可以与老板商讨延期离职或寻求其他解决方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此外,积极寻找新的职业机会,以便顺利过渡。最重要的是保持专业和尊重,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通过理性的沟通和合作,您可以期待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保留提出辞职的证据,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此,劳动者有权在辞职到期后离开公司,同时也有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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