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已转让原租赁合同怎么办 |
释义 | 房屋租赁在前所有权转移在后的,房屋转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转移后的所有权人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如下: 1、出租人出卖房屋,且不属于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人近亲属的情形;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该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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