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 |
释义 | 三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4.29万元/亩,园地3.3万元/亩,林地1.32万元/亩,养殖水面4.46万元/亩。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3.9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养殖水面4.0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水田1500元亩,菜地1773元亩,蕉林2500元亩,竹林1500元亩,四大家鱼塘3000元亩,虾塘3600元/亩,水鱼、桂花鱼塘5000元/亩(鱼塘面积均按水面面积计算,涉及鱼塘修复工作由征地方负责),草地3000元/亩,林地1200元亩。 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市场价格较高的,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零星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3、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对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以及经审核确认的对该地块“五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补偿。如按上述补偿标准协商不成,则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对于无偿取得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予以收回。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及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府〔2003〕71号)执行。 2、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1200元补偿;水、电齐全的混合楼房,每平方米按95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6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400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猪舍、鸭棚、单车棚等简易棚,每平方米按80元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 3、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临租住宿费在安置地落实之后,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补偿9个月,但每户不能低于300元/月; 4、围墙每平方米按80元补偿;挡土墙每立方米按200元补偿;晒谷场、粪池、水池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5、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下葬的墓地土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以上就扬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望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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