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兼并有几种形式 |
释义 | 有下列形式:1.承担债务式。这种方式兼并方要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2.出资购买式。3.控股式。是指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4.授权经营式。指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5、合并式。 一、业务性兼并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企业兼并的法律问题: 1.产权问题,企业兼并或企业产权交易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 2.劳动力问题,我国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是最大的难题; 3.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 4.兼并中的政府行为问题; 5.隐性兼并中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三、资产重组与收购的区别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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