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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人
释义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点是:
    1、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还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具备法人的所有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其中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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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