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案件调解和解的范围 |
释义 |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除了法院判决以外,还有调解、和解和撤诉等三种处理方式。 1.调解 自诉案件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诉人就被告人对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通过自诉人与被告人自愿协商,依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调解是自诉案件结案的方式之一。被告人同意调解,意味着同意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自诉人接受调解,即意味着放弃了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权,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就此终结。 2.和解和撤回自诉 与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互相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后撤诉。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为自诉案件多属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法律允许自诉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即允许自诉人自动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允许他们自己协商。 在处理和解和撤诉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自行和解和自诉人撤诉都不是诉讼行为,须经本院审查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确属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才应准许,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裁定准许撤诉,将和解协议记录在卷。 (2)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不一定都是已经和解的。撤回自诉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只要确属自诉人自愿,没有受到强迫、威吓,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管是自行和解后的撤诉还是尚未自行和解的撤诉,人民法院都应当允许。 (3)自行和解和撤诉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两种方式。无论是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都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可见,调解、和解和撤诉作为自诉三种结案方式,在法律效果上有一共同点:对于被告人而言,都意味着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宣告终结。如果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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