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 |
释义 | 刑事诉讼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阅卷、调查取证、申诉和控告、通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拒绝辩护、提出上诉、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辩护人的职责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的作用在于监督司法机关,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但辩护人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权利 1.会见、通信权 2.阅卷权 3.调查取证权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法》第29条第2款)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怎样进行辩护 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这里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场上,替犯罪分子说话、开脱罪责,干扰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活动。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缺乏法制环境、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只注意到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而忽略了司法机关可能会因为工作失误甚至由于司法机关中一些个别人素质不高、徇私枉法而造成错案、冤案,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另一种应当防止的倾向是,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着眼点不是放在尊重事实和法律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如请客送礼、行贿,甚至搞假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等,以达到使被告人受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目的。应当看到,这种做法也是严重违背法律设置辩护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客观上是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当的利益,对社会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结语 辩护人的权利与职责,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会见、通信、阅卷、调查取证、提出申诉和控告、获得通知、参加庭审、拒绝辩护、提出上诉、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辩护人应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合法权益。但需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以为辩护人只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忽视司法机关可能的失误和侵权;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违背法律宗旨。辩护人在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应遵守法律道德,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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