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毁约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3、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4、因限外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一、房产证上权利人和义务人是什么意思 房产登记权利人,是房子的主人,登记义务人是,配合权利人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人。 (一)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公示原则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效率而在不动产交易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但是有些不动产的归属争议并不能适用该原则,如错误登记,挂名登记,未予以登记等均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 (三)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凭证,是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四)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 (五)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产权证明包括哪些 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以房屋产权证明是房产证、住房不动产登记簿等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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