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委会居委会不是行政单位。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委会的组成: 1、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3、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 4、产生原则,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