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具体区别在哪里 |
释义 | 1、构成方面 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2、职能方面 村委会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9)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居委会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政权关系 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会由于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没有终身制。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不能由政府财政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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