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城乡“一户一表”用户实行分档累进递增的阶梯电价,按户年均用电量分三档,具体如下: 1、第一档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1千伏以下0.5283元,1-10千伏0.5183元; 2、第二档年用电量2761-4800千瓦时,1千伏以下0.5738元,1-10千伏0.5683元; 3、第三档年用电量4800千瓦时及以上,1千伏以下0.8283元,1-10千伏0.8183元。 如果是居民合表用户,1千伏以下0.5483元;1-10千伏0.5383元。 南京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收费标准是,1千伏以下0.6715元;1-10千伏0.6465元;20-35千伏0.6365元;35-110千伏以下0.6215元。 南京农业生产用电收费标准是,1千伏以下0.5090元;1-10千伏0.4990元;20-35千伏0.4930元;35-110千伏以下0.484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