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国庆放假吗 |
释义 | 民政局国庆放假,国庆节1号-3号民政局不上班,属于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如果假期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补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 法律分析 民政局国庆放假,国庆节1号-3号民政局不上班,属于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拓展延伸 民政局国庆期间的假期安排如何? 民政局在国庆期间的假期安排如下:根据相关规定,民政局将在国庆节期间放假,以便让工作人员休息和放松。在这段时间内,民政局的各项业务将暂停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社会救助等。民众在国庆期间如有紧急情况或需要咨询的问题,可在假期结束后及时联系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请大家提前做好相关安排,以免给您带来不便。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度过一个愉快的国庆假期! 结语 民政局国庆放假,全体公民享有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规定,国庆节期间民政局将暂停办理各项业务,包括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等。如有紧急情况或咨询需求,请在假期结束后联系民政局。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度过一个愉快的国庆假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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