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65%。 可提取月份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若从未办理过提取业务,则为初始缴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 深圳公积金租房提取办理材料如下: 1、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2、 居民身份证件; 3、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如下: 1、职工到所在单位申请出具提取证明; 2、单位经过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3、职工携带身份证明、提取证明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管理中心受理三日之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决定。 综上所述,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物业费装修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为申请当月公积金应缴存额的40%;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为申请当月公积金应缴存额的65%。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