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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内登记结婚的华侨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释义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一、结婚需要的证件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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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9: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