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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视机在租房期间坏了,责任归属何人?
释义
    租赁合同中的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应按双方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可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但约定另有规定除外。承租人自有电器损坏由其自行维修,出租人的电器损坏由出租人负责维修。自然损坏时,出租人负责维修。
    法律分析
    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拓展延伸
    租房期间电视机损坏,如何确定责任归属与赔偿方式?
    在租房期间,如果电视机损坏了,确定责任归属与赔偿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需要仔细检查租房合同中关于物品损坏的条款,看是否明确了责任归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租客是否在使用电视机时遵守了合理的使用和保养要求?房东是否提供了合适的设备和维护保养?是否存在房屋本身的问题导致电视机损坏?根据这些因素,可以进一步确定责任归属。至于赔偿方式,可以考虑租客承担部分或全部维修费用,或者通过协商达成其他赔偿方式。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共识,以避免后续纠纷。
    结语
    在租房期间,对于附属设施维修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方式的确定至关重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是首要原则。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应通过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有义务维修租赁物,但也要看当事人是否另有约定。对于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情况,若电器属于承租人自己,维修责任由承租人负责;若电器属于出租人,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然损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在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方式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合同条款、使用和保养要求的遵守情况、设备和房屋本身问题等因素,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最好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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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