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 |
释义 | 破产重整是好。 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破产”一般包含两层意思: 1、作为程序和制度的破产概念。即将倒产的按照破产法典作为审判上处理的程序和制度来理解,这种程序把握住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其进行股价拍卖,将所得价金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分配; 2、作为债务人的经济上崩溃状态的破产概念,传统上指“某人因经济崩溃,其拥有的总财产对所有债权人已无法偿还其所欠债务之状态。 破产特征具体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多数债权人; 3、债权人公平受偿;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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