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青岛供暖时间为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四月五日。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3、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6、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