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买断房屋逃避债务怎么办 |
释义 | 不可以,该房屋属公产存在第三方权利。安置房的物权不明确,房屋本身无法处理的,华顿网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各安置对象的份额可以提前确定。通过确认这一份额,以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可以按照各自在搬迁资金中的份额,转换为安置房的出资,从而取得该房屋的相应产权。这个是由债权人提出,法院作出处理办法,现在的法律是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只会保障债务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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