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谁 |
释义 |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甘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定《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3)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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