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标准2021 |
释义 | 2021年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规定;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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