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住房类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2、还住房贷款提取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5、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 6、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7、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非住房类 1、退休提取 2、大病提取 3、低保户提取 4、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提取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6、外地户口提取 7、出境定居提取 8、户口迁出本市提取 9、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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