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公费医疗覆盖范围有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