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
释义 | 一、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1、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收养证; (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6)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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