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隐匿财产的行为有什么 |
释义 | 离婚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下: 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一、拆迁安置房过户有哪些变更方式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名字和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名字是一样的,中途不能更改,等获得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后需要更名的,可以去房管局变更,需要注意有以下几种变更方式:1、房地产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2、房地产赠与: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3、婚姻变更:婚姻变更分婚内变更登记和离婚析产分割两种,婚内变更登记就是指在夫关系内的夫妻当事人可以将财产份额或全部转移到另一个人名下;离婚析产分割就是指离婚后,将一方的产财或财产所占有的一定份额协商或判决给另外一方。对三种方式而言,第三种不需要缴税,只需80元登记费用,其余两种需要根据实际更名情况而计算哪一种方式最划算。 二、转移婚内财产如何认定 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取现、将存款转到父母名下,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转移古董字画、“假投资”等方式将婚内取得的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达到避免与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效果。 1、对于存款。法律未规定超过多大金额的转账或取现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一般法院倾向于与当事人实际生活水平和日常花销水平进行比较后确定一个具体数值。多数情况下,单日单笔超过10000元的转账或取现,或单日频繁转账取现,累计金额较大时,就需要操作方解释相应款项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合理花销。 2、关于房产。如一方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售房款未支付给另一方,或未用于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转移的古董字画。如(2014)二中民终字第03131号离婚纠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述,主张对方存在转移行为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应古董字画确实存在(如之前在家给古董字画拍摄的照片、双方针对购买该古董字画的聊天记录等),并且现在确由另一方控制,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对相应财产进行分割。但该方也并非毫无救济途径,如之后该方能掌握证据证明由另一方控制的、在之前的案件中未经分割的古董字画是婚内获得的,则可以就未分割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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