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抚育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根据收入状况分为: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