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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释义
    

法律主观:
    


    管辖权异议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无 管辖权 的意见或者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或者内容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审人民法院提出; (5)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 起诉状 副本15日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 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专属 管辖 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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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