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