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释义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2..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申办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顺序装订,装订整齐、牢固,内容完整、清晰。 2.申报纸质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要确保提交的网上申请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5.申报资料原件一份。 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书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办纸质材料。 (二)网上申报 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我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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