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对吗 |
释义 | 对的。 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行政审批科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行政审批科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服务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受理单位: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 法律依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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