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由市人事局核定,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等四种。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信息。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