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要6个月。房屋权利人持身份证到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然后到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4、6个月后,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二、房产证丢失后可以补办,流程及所需时间如下: 1、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交遗失补办书面申请,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30日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5、十日后领取新证。 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