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选举制度新旧对比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特首提名门槛由120人扩至188人。 二、选举委员会界别由四大界变为五大界。五大界包括:工商、金融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专业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三、选举委员会职责新增了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和选举立法会部分议员两项。 四、立法会由之前的70人增至90人。 五、立法会的选举产生方式由地区直选、功能组别、超区及区议会变为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新增了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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