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扒窃案件的侦查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扒窃案件侦査是侦破扒窃案件的措施和方法。 (1)详细询问事主并登记。问清事主姓名、地址和工作单位,失窃时间、地点、经过,失物种类、数量、特征及存放部位,及周围可疑人员的情况等必要时可请事主到出事地点介绍失窃经过,并对有关的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从中发现线索。 (2)以出事地点为中心,对附近处所进行搜索,发现罪犯行窃后丢掉的钱包、提包、证件等。注意寻找罪犯遗留的痕迹。 (3)在有扒窃行为的人中开展调查了解这些人有无反常表现,是否经常在出事地点活动,作案手法是否相同等,从中发现线索。 (4)审讯罪犯,扩大战果。对惯犯和犯罪集团成员,应査清作案次数和过程,查明赃款去向,破获积案。 (5)组织专业队伍反扒窃。对扒窃活动较多的交通线路及公共场所进行巡查,抓获现行犯。建立群众性反扒窃组织,做好商业闹市区的防范控制。 扒窃案件与其他盗窃案件相比,有着自身特有的规律。他们往往根据时空条件的变化、人员的流动以及警力分布的状况等,不断改变其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扒窃案件的时间规律。一是扒窃案件的季节规律。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扒窃活动最为活跃。 (二)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主要揭示扒窃作案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布情况,即哪些场所是扒窃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而也应当是防范的重中之重。 (三)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是指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哪些人、哪些财物容易成为扒窃作案的对象。 (四)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一是惯犯、累犯多。一些扒窃惯犯、累犯不仅主观恶性极大,而且技术娴熟,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一些惯犯、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方法,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二是外来人员多。 扒窃罪的犯罪人员一般流动性较大,并且很有可能形成团伙作案,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需要严格进行调查。并且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之后,要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一系列的思想教育。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结束完拘留或者是刑期之后,再出去进行犯案。 一、扒窃的公共场所属性必须得到承认,并为刑法学坚持 刑法未对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的场所进行特别规定,但扒窃构成盗窃罪,应当限定在公共场所。理由在于: 1、作为新增的特殊盗窃,扒窃在现行刑法中与普通盗窃呈并列关系,将扒窃地限定在公共场所是扒窃区别于普通盗窃的特殊性表现之一; 2、提起“扒窃”,国民对于扒窃地可以接受的观点就是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本文认为,作为扒窃行为常见的发生场所的交通工具,能够在刑法学上被纳入于公共场所)。“扒窃”的公共场所属性已深入国民内心、为实践认可(特别是基层一线治安工作)。在此前提下,对扒窃地不加限定,无疑极大的扩大了刑罚处罚范围,严重降低了扒窃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于刑法的谦抑性相悖。 3、扒窃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而刑法学上的扒窃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退一步说,即使其他场所能够出现扒窃行为,该行为也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为实施普通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成立的盗窃罪所涵盖(当然,此时的扒窃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也导致扒窃构成盗窃罪存在不具有非难可能性的空白领域,与犯罪的有责性实质特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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