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债务负担过重是指除本金以外,基于借款本身所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以及罚款等款项数额较高的债务,除此之外,在判断债务是否负担过重时还应当考虑借款还款期限的长短、有无担保等因素。因此债务负担否负担过重不能仅以本金的多少予以判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数项债务均已到期且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应当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 一、民间借贷风险包括哪些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三)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四)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注意担保期间,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二、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的顺序是什么 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的顺序如下: 1、优先抵消到期债务; 2、债务到期的,优先抵消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金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金额相同的,优先抵消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顺序抵消;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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