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
释义 | 律师分析: 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协定》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 从第九条到第40条,《知识产权协定》对七大类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版权和相关权利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狭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使其著作权为人们所承认,并防止其作品被扭曲或损毁性篡改的权利。具体包括:(1)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发表权;(2)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3)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权;(4)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贬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与发行权;(2)表演权;(3)播放权;(4)展览权;(5)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6)翻译权;(7)注释权与整理权;(8)编辑权;(9)其他著作财产权。 广义的版权除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外,还包括著作相关权利(又称著作邻接权)。 《知识产权协定》中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及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 版权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经授权出版(或完成)的日历年年底起算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 (二)商标 商标是指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的组合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来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保护。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领土内因促销而获得知名度。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期限都不得少于7年。商标注册应可以无限续展。如果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消商标注册,条件是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该商标,并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 (三) 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用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领土内,或来源于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该货物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实质上归因于地理来源。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地理标识包括三种可能的方式:1.缔约方领土,如法国香水;2.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如中国东北大米;3.该领土的某地区内的一个地方,如庐山云雾茶。《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应对地理标记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记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协定》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记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该协定规定,成员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记用于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四) 工业设计 《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工业设计是指工业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处于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设计的纺织品。工业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由于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容易复制的特带内,所以得到了特别重视。《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纺织品工业设计保护设置的条件,特别是费用、审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获得保护。 (五)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但是如果某些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多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成员方可以不授予专利。另外,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内的动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植物新品种,如果不允许授予专利,则必须通过其他方式给予有效的保护。专利所有人对该专利享用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的保护期是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应持续至少20年。各成员的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既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但这种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如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没有获得成功,并且要支付合理报酬。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基片之中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布图设计是只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成员方应禁止未经权利所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商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其行为不得被视为非法。但如果他在被告知侵权后出售了剩余货物,则有责任向权利人支付一笔合理费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至少是10年。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实验数据。把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这在以往的国际公约中从没出现过。《知识产权协定》所保护的未披露信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属于保密性质;(2)因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为保密已经采取合理步骤。合法拥有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违背诚实商业行为”是指违反合同,或违背信任。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密信息也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利用。 (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例如强迫性一揽子许可。成员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有关成员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商,并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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