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
释义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供地方式,盘活土地存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储存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规划利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地价趋升原则、平价原则和效益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实物储备和规划储备两种形式。 第七条储备土地的来源主要有: (一)收回逾期未开发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土地,没收违法使用的土地。 (二)选择收购需要由政府控制的土地及土地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 (三)因旧城改造、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等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五)接受委托转让的土地。 (六)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性土地。 第八条土地储备应当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首先向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储备土地的可行性报告,然后报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依法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第九条按本办法储备的地块,需要进行前期开发的,由市、县(市)土地发展委员会指定或委托具有土地前期开发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县(市)财政部门筹措,并按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 第十一条储存地块由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出让。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出让后,经市、县(市)财政部门清算,土地出让收入按市政府土地有偿使用规定执行。资金增值部分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经市、县(市)财政部门审定,也可继续用于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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