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房证明 |
释义 | 需要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明有: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明中应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条款: 1、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 2、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 3、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4、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5、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6、此外,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后,还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屋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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