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最严养狗新规出台 |
释义 |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1月3日在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狗伤人最高罚款3万,不清理狗便最高罚款500元。 1、市场上销售的小狗 据了解,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2、明确管理责任 《规定》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3、犬只伤害他人,饲养人应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人违反应当遵守的第1至5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饲养人违反应当遵守的第6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行政处分 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有权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狗咬人死亡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狗咬人致人死亡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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