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知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 |
释义 | 告知书在法院或者当事人有通知的必要的情况时是可以用告知书通知当事人或法院的。告知书没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它属于行政公文,主要的作用是告知人们,告知书可以由行政机关开具,也可以由相关的单位出具,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只要有需要用就可以出告知书。 对于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国家行政部门是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部门制订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及时的送达。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处罚书面文书。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告知书的意思是指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送达到被告知人的所在之处,使得被告知人知晓到一些必要的信息。告知书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告”,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另一种是“通知”,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主要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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