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制度设立的。当时的罗马社会,家庭财产继承仅指定一子拥有财产继承权,为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会赠予居住权。 而我国的居住权,其实也属于一项社会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由此可见,居住权是一个他物权,就是说居住权人可以在不拥有房产产权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也不能干涉居住权人使用住宅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中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另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哪怕产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说居住权人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屋,产权人及第三人都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产权人是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除非双方的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协商让居住权人搬离房屋。产权人如果侵犯到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强行赶走居住权人的话,居住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