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内市外群众申请落户日照,只要符合相关户口迁移政策,不需再往返迁入迁出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手续,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投靠市、县城区和建制镇亲属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本人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须符合子女与父母同住条件),不受子女婚否、父母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办理落户。 对居民在市、县城区和建制镇购买房屋申请户口迁移,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但已实际入住的,可凭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发票(收据)等手续办理落户。 缩短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周期,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户政处,各分局、县局)省内市外户籍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在本市异地补领的,可凭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方便驻日照市国家、省直单位及高校教职工落户,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凭居民户口薄(户籍证明)、个人书面申请、毕业证或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居住公寓楼交款凭证、单位证明申请,经调查属实后予以办理。 为企业员工落户、居住提供便利,省内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地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市城区申请落户;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可在县城区和建制镇申请落户。 畅通进城务工农民工落户通道,进城务工、经商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在市、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的,可在租住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也可在租赁店铺营业地申请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