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
释义 | 律师分析: 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条 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第三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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