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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释义
    法律分析:
    过了法定承兑期没有承兑的,就丧失了对承兑人要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债务并没有就此灭失。持票人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追偿权,要求出票人和承兑人偿还债务。这个权利,适用于民法。对该债务的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所以,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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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