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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不属于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
释义
    

法律主观:
    


    票据法对本票是如何规定的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 银行本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而狭义的外汇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 支票 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种类 本票的划分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 一般本票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法律客观: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进行票据代理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委托代理的要求,并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票据的委托代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可以由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但在票据法中不能使用口头形式,而必须是书面方式。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缺乏的是被代理人的授权。由于本条中规定的是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对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来说,该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在票据法中,为了保护票据的严格的文义性,确保票据的流通能力,所以规定的无权代理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制度有所不同。票据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留有承认的余地,而后两法规定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因为被代理人可以通过追认使得该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效。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进行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外的票据活动,致使被代理人增加了票据义务的行为。对于超越被代理人权限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而和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一样,都不适用被代理人追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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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50:01